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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利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水利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改革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与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目标,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出发点,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和落实体系建设工作,做到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正确把握治标与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治腐败,又要着力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有效预防腐败。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使预防腐败与各项改革思路相合、措施相配,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作风,深化改革,严厉惩处,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持立足实际、注重实效。紧密结合水利实际,突出抓好行业构建、专项构建、科技促建,全面构建具有水利特色的惩防体系。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机关、水利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水管单位 “三位一体”的布局,不断取得惩防体系建设的新成效。

(三)工作目标

在目前初步建立的惩防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水利政风行风进一步改进,人民群众对水利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具有浙江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厅直属机关党委牵头,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教育处配合)

(一)统一规划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水利系统各级党委、纪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

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办公室等部门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出部署,相互配合,形成宣传合力。健全厅党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研究分析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情况,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

(二)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处(室)、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促进党员干部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结合建设学习型、廉洁型机关,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建立新任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办班、委托培训等办法,对新任领导干部、新任水利局长进行廉政培训。在机关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廉政主题教育活动。健全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厅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要讲一次廉政党课,厅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也要每年给所属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

(三)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要求,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

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在厅属系统党员中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开展“两个务必”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保持艰苦奋斗的本色,弘扬八个方面良好风气。

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党纪条规教育,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四)创新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方法

深入开展正反典型教育,在全行业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进行正面示范教育,同时剖析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反面警示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突出水利特色教育,在工程建设领域,深入开展“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专题教育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发生。深化主题教育,结合各阶段水利形势和任务,确定教育主题和内容,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教育的时效性,把握好教育时机,对容易产生不廉问题的工作事项、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进行廉政谈话,提出严格要求。

(五)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结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家庭中倡导清廉家风和文明风尚。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

三、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议事、情况沟通以及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定水利厅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完善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修订《水利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严格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规范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制度,规范集体票决的程序和运行机制。(厅办公室)

2、完善厅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厅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审计处)

(三)健全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1、认真贯彻《廉政准则》,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兼职以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

2、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落实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完善厅机关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规范机关干部从政行为。严格执行厅机关干部不准违规收送各类评审费、咨询费、验收费等劳务费规定,切实纠正不廉洁行为。严禁厅机关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投资入股水电站、砂场、供水企业,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四)健全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驻厅纪检组牵头,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配合)

1、修订完善厅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和完善年初将本年度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年中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分析、年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的做法。

2、制定《驻厅纪检组协助厅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3、加强水利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健全纪检监察网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监督制约,促使权力规范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厅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和省委治水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利等重大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防止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3、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组(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认真开展对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制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制度,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厅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水利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以监督促管理。(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水政水资源处)

3、加强对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开展对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 “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小金库”。(厅财务审计处牵头,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配合)

4、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继续把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厅建设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5、加强对科技项目立项审批、科技进步奖评审及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监督,建立科技专家库,制定《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对厅属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规划课题等招投标的监督,防止违纪行为发生。(厅科技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

1、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党委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成员的监督。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述职述廉、函询等制度。驻厅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同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驻厅纪检组牵头,厅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配合)

2、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水利工作的议案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注重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虚心接受监督。(厅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

3、支持和保证审计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必审,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坚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积极探索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厅财务审计处)

4、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强信访工作,修订《水利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进一步办好浙江水利网站,推进网上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厅办公室牵头,信息管理中心、直属机关党委配合)

五、深化作风建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

1、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以“抓作风建设,促创业创新”为主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开展“创新业绩、树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下基层蹲点调研、民主恳谈、攻坚突破等工作方式,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事关水利发展的重大问题。改进工作检查方式,提高调研、检查工作的实效。坚持和深化领导干部下访、约访等制度,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制定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水利系统作风建设经常化、制度化。(厅直属机关党委)

2、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修订《水利厅会议管理办法》、《水利厅公务接待制度》,减少会议,精简文件,简化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规范行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修订《水利厅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坚决杜绝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厅办公室、科技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重大安全事件,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培训办班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和培训办班过多过滥等问题。(厅人事教育处、建设处、质量与安全监管中心、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2、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深化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及水利过闸收费等涉农负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厅财务审计处牵头,防指办、水政水资源处、农村水利总站、水库管理总站配合)

3、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继续推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议和创建工作,开展大型灌区、水管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加强基层水利站所政风行风建设,逐步建立行风评议工作长效机制。(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农村水利总站、水库管理总站)

(三)深化效能建设

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加强对行政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处不认真、不及时履行职责和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发挥水利厅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作用,健全效能投诉网络,提高效能投诉件办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落实水利厅机关效能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质量。(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

六、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厅人事教育处)

1、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制定《浙江省水利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则》,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一步完善《水利厅处级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提高选人用人公开度和公信度。实行考察预告、逐步推行差额考察制度,完善考察办法,拓宽考察渠道,防止考察失真失实。认真执行任前公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坚持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

2、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考查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制定《水利厅干部考核细则》,研究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认真执行《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厅机关公务员交流办法》等规定,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制定《水利厅党组管理干部谈话制度》,加强干部谈心活动,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水利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合并有关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加强审批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厅政策法规处)

2、规范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以创建示范服务中心为载体,继续推进水利行政审批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水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和方式,完善同一涉水项目不同专业审批运转流程,以缩短审批周期,降低行政成本。(厅办公室)

3、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快网上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对行政审批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厅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4、规范水利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水利行政许可、收费和处罚,确保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的合法,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公正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健全水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厅水政水资源处)

(三)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厅财务审计处牵头,规划计划处、办公室配合)

1、完善和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部门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经费支出定额和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监管制度。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省财政厅对水利资金管理的要求,完善各类水利资金管理办法,加大指导监管力度,确保水利资金专款专用。强化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对水利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属水利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应通过政务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使用财政统一发票,并按规定进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4、实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厅属各单位对年度预算、资金借贷担保、对外投资与理财、大额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安排等都要实行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

5、健全大宗物品采购制度。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一定数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都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也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规范操作。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厅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厅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行为,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四)深化投资计划体制改革(厅规划计划处牵头,水库管理总站、河道管理总站、农村水利总站、水保办、围垦局配合)

1、完善水利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咨询制度,继续深化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2、强化规划计划管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堤防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水土流失治理、滩涂围垦等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办法。完善水利投资项目决策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核力度,强化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推进水利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

1、进一步健全水利招投标制度(厅招标办)

(1)制定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水利工程施工资格审查等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改革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2)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3)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制定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

2、规范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制度(厅建设处)

继续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监督、项目分包、工程变更、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验收管理等制度,强化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厅建设处)

(1)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进一步调整充实水利施工、勘测设计、监理、咨询等企业信用档案库,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施工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省内水利施工企业应将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合同执行期限等情况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省管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4)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省管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同时向水利厅进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查询。

4、完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厅建设处)

(1)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严重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管。
   (2)加强水利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行为。

5、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廉政监督机制。(厅建设处、财务审计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1)建立水利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制度,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以规范约束各参建主体行为。
   (2)实行重点水利工程派驻财务总监制度,从财务上堵死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
   (3)推行水利工程全程动态跟踪审计制,对水利建设各个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4)积极推进非经营性水利投资项目代建制,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节约工程投资。

(六)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1、规范水电资源开发行为。进一步落实水电开发“资源、经济、生态”三大补偿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健全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完善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电资源开发权转让收益监管,推进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厅水电管理中心)

2、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公开拍卖机制,督促各地制定并完善拍卖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河道采砂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河道采砂规划,健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制度,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厅河道管理总站)

七、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工作的良好势头(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工程建设、库区移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检查评估和问题整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资质资格审查等多种监管手段,推进改革,综合治理,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三)提高执纪办案水平

1、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2、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对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对典型案件,要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以查促教,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查促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找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

八、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系统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构建惩防体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构建惩防体系领导小组,坚持党委(党组)会定期听取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

水利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单位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和任务分解,结合业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健全工作机制

完善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实效。

(四)强化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各单位每年要对体系建设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把检查工作贯穿于体系建设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督促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进行分类指导,确保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发布日期: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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